关于兑现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伊春市委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伊发〔2017〕14号)规定,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要求,现就兑现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伊春市行政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2、本条款所指创新型民营企业包括: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中小企业。
3、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采用的技术和工艺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实现产业化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4、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5、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
6、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2015年度和2016年度会计报表;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4、其它能够证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如企业产学研合作、产值利税证明等);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企业拥有技术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情况。
三、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局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发至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并依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汇总后,联合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科技、财政部门对所属申报资金的企业进行汇总,将资金申请报告(附汇总表)及申报材料一式4份分别送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2份(附电子版),市财政局企业科2份(附电子版)。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0日。
(二)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三)申报资金为新增财政贡献的30%,单户企业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李永双 3605251
市财政局企业科 张凤华 3902924
365bet台湾官网 伊春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