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27 来源:市科技局

2015年,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省委、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赋予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并出台了系列扶持措施,旨在以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为分配导向,以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加快转化为目标,提升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

一、《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驻黑龙江省中直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实施细则》中规定科技成果如何使用与处置???
   
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通过自行投资、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作价(作股)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定价、交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细则》中规定科技成果的收益用于那些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其余部分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及技术成果转化等工作。

四、《实施细则》中规定科技成果的收益如何分配??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财政,不冲抵财政经费拨款。企事业单位可以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自行投资研发所产生的成果在省内实施转化的,自开始盈利年度起35年内,每年提取该成果净收益的3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的,按照下列标准对成果完成人、转化有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一)将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五、《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如何管理???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人的各自职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开奖励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及分配等情况。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汇总后报送科技、财政部门。

六、《实施细则》中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如何处理?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非法牟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相关主体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