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5-27 来源:市科技局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