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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12-20 来源:市科技局

一、设定依据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特编制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服务指南。
??二、申报范围及时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年有效期满的企业,如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受理、集中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具体申报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
??三、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经省级认定机构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确认激活后,企业方可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已注册过的企业,如注册信息无变化,无需重新注册。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需登录系统,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模块中进行信息修改或更名操作。企业忘记用户名、密码,需进入企业网上申报界面,点击“密码找回”,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查收企业注册邮箱中收到的网址链接,找回用户名和重置密码。
    (三)企业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必要附件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并提供书面材料。按照《工作指引》要求,书面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书面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见附件4)。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5)、(不装订书面材料中)一式一份、《上报企业信息表》(附件6)(电子版)报
送至所属地市科技局(联系方式见附件7)。
??五、有关事项
    (一)企业年报事项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二)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更名,应先完成更名的网络申请和纸质上报,经省级认定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企业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形式

伊春市科技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接收和报送工作;网上在线申报。
??八、实施机构
    伊春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科

九、咨询电话  3901134

十、办理地址:伊春市政府办公大楼8楼814室